在研究所求學期間,《國家學體系:社會理論》是令我印象最為深刻、收穫也最豐富的一門課。透過張道義教授的精闢講解,我得以走入十九世紀普魯士的學術現場,認識了日本明治時期改革的思想導師——Lorenz von Stein(史坦恩)。他懷抱「淑世」的理想,積極思考國家與社會的關係,並期望藉由理論建構,使德國式的「社會主義」能夠落實於國家治理與政治實踐。
然而,在現實主義主導的十九世紀歐洲,史坦恩的構想並未受到普魯士王室採納,卻意外地被日本政界所吸收,進而推動了「明治維新」,並在後續制度設計中發揮關鍵作用,對東亞乃至世界局勢產生深遠影響。值得注意的是,十九世紀的歐洲正處於工業革命的巨浪之中,資本積累與社會分化日趨尖銳。史坦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,試圖提出一種理論化的社會秩序構想。他的洞見至今仍發人深省。
閱讀張道義教授翻譯的《國家學體系:社會理論》,最直接的感受是「厚重」。史坦恩將國家視為社會發展中樞,不僅是政治權力的機構,更涵蓋經濟、法制與社會結構,提出總體性的社會理論。他認為,國家必須在經濟與社會矛盾中扮演調節者角色,保障弱勢群體利益,並促進社會整體秩序與進步。這樣的視野,即使今日仍具提醒意義:國家本是社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其任務在於調和矛盾、推動整體進步,尤其對二十一世紀的台灣而言,國家若積極介入經濟與社會問題,能否真正保障弱勢、促進公共利益,仍值得深思。
一、引言
自古以來,人類對財富的理解與追求從未停歇。從自然資源的佔有,到勞動成果的交換,財富始終被視為人類存在與社會秩序的核心要素。傳統經濟學將財富視為滿足需求的物質基礎,而社會哲學則更進一步,將財富與人格、權利以及自由的發展緊密聯繫。財富不僅僅是「擁有」的數量,更蘊含深刻的精神意涵:它如何影響個人內在的成熟,以及社會如何透過制度保障財富的合法性與不可侵犯性。
本文旨在探討「真正的財富」之內涵。透過史坦恩對財富的哲學詮釋,以及與馬克思思想的比較,將呈現財富在三大面向──個人、法規範與自由──的核心角色,並進一步分析財富種類與分配對社會秩序與人類發展的深遠意義。同時,本文將引用歷史案例與當代社會現象,強化理論與現實的對話。
二、財富作為個人的基礎
每個人所擁有的財富,都是其精神發展的自然基礎。財富不僅提供物質保障,更反映出個體人格的獨特性。史坦恩(Stein, 1925/2003;Lorenz von Stein, 2008/2008)認為,財富具有「個人化」的特徵,即它在個人生活中展現出一種精神作用的形貌。這種形貌並非單純來自物質數量的累積,而是財富如何支持個體達成其特殊精神發展的需求。
土地財為人類提供穩定的生活基礎,對人格的形成具有深遠影響;生產財則透過勞動與消費的互動,推動社會秩序運行。例如,一位農民擁有土地財,不僅能確保生活所需,亦透過耕作建立責任感與規律性;一位工匠擁有生產財,透過創造與交易參與社會分工,塑造技能與社會角色。財富在這些形式中,成為個人發展的土壤,使人格逐步成熟。
然而,單純的財富積累不足以保證人格發展。若缺乏教育、文化與社會支持,財富可能淪為權力工具,而無法促進人的自由。因此,個人化的財富觀必須超越「擁有」層次,強調財富與人格成熟的辯證關係,並考量個體在社會網絡中的互動與責任。
三、財富作為法規範的基礎
財富的社會性表現在其與他人的關係上,其中核心是「財富不可侵犯性」。合法取得的財富受到法規範保障,而非法取得的財富則不具備這種保障(Rawls, 1971)。史坦恩認為,權利或法規範的穩定性直接影響個體的獨立自主。若缺乏穩定制度保障,個人無法維持自由與人格完整性。
例如,普魯士的財產法規、成年制制度等,不僅確立了財富的合法性,也標誌個體能夠參與司法、軍事與宗教活動。這裡的「莊嚴性」即法規範在保障個人存在與發展時所呈現的精神高度。財富的法規範基礎既保障個體生存權利,也構築社會秩序,使財富成為制度化的公共資源。
四、財富作為自由的基礎
自由常被視為人類存在的最高價值,而財富則是實現自由的重要條件。史坦恩指出,自由並非單純來自財富的擁有。若缺乏人格充分發展,再龐大的財富亦不足以帶來真正自由(Berlin, 1969)。自由的本質在於「自為的存在」,要求財富成為人格成熟的助力,而非單純外在依附。
財富與自由的關係是一種動態互動:當個體能將財富轉化為精神實踐,財富才具自由價值。這也提醒社會,僅追求財富總量增長而忽略教育與人格養成,最終可能導致自由匱乏。
五、財富的種類與規模
史坦恩將財富分為「土地財」與「生產財」,前者源自自然力,代表穩定與延續性;後者源於人類勞動,象徵動態與互動性(Stein, 1925/2003;Lorenz von Stein, 2008)。兩者互補,構成社會基本生活結構。小規模財富關聯個體自主與靈活性,大規模財富則提供社會秩序與建設穩固背景。兩者互動形塑社會多樣性,兼顧個體差異與社會整體利益。
六、財富分配與馬克思思想的比較
在分配問題上,史坦恩與馬克思存在顯著差異。馬克思(1867/1995)強調勞動在財富分配核心地位,主張財產共有制消除不平等。史坦恩則認為,分配應兼顧財富種類與規模,尊重個體差異。廢除某種財富形態可能導致生活秩序瓦解;單一經濟因素的分析忽略財富分配有機性。史坦恩觀點提醒社會制度應兼顧個體與共同體,避免單一化分配模式。
七、土地財的分配與歷史案例
土地財分配方式對社會秩序具有決定性。以周朝為例,大規模土地財提供建設、道德與社會秩序基礎,塑造民族特質與社會互動結構。大小規模土地財的互動,是維繫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。史坦恩強調「有機互動階層」的重要性。土地財並非靜態存在,而是在不同規模與權益認定中,不斷調整與變動,從而塑造歷史發展脈絡。這種有機互動強調個體財富與社會結構間的動態平衡:小規模財富保障個體自主,大規模財富維持公共秩序,兩者相輔相成,使社會整體運作得以穩定且持續。
此外,史坦恩指出,土地財的分配模式亦影響政治與道德秩序。合理分配可促進社會信任與合作,形成道德共同體;不均或剝奪土地財則可能引發社會衝突與階級對立。透過這種分析,我們可理解,財富不僅是經濟資源,也承載社會文化與制度的延續性。
八、財富、教育與人格發展
史坦恩特別強調教育在財富意義中的關鍵角色。財富若缺乏教育與文化的引導,容易淪為權力或消費工具,無法實現其促進人格與社會發展的潛能。教育不僅提升個體運用財富的能力,也使財富轉化為精神資源,促進自由與道德判斷的成熟。例如,土地財若能結合農業教育與技術創新,不僅保障生計,更促進個人責任感與社會參與感。
生產財亦如此。透過勞動、創造與市場交換,個體不僅獲得物質報酬,也形成社會技能與倫理意識。教育、文化與社會制度的結合,使財富真正服務於人格發展與自由實現。
九、財富、自由與現代社會
財富與自由之間的關係在當代社會同樣具有啟示意義。史坦恩的觀點提醒我們,自由並非財富自動帶來的結果,而是透過人格成熟與社會制度保障而實現。當代社會若僅追求經濟增長或財富集中,可能導致自由缺失與社會不平等。政策制定應考慮教育、社會保障與分配正義,使財富成為促進自由的工具,而非單純的資源積累。
例如,現代福利國家設立教育補助、財產稅制與社會保障制度,正是史坦恩思想的現代呼應:透過制度保障財富的合理運用,使個體能在社會中發展自由與責任。
十、結論
真正的財富並非僅指物質多寡,而是有機結合精神性、制度性與社會性。它在個人層面上,成為人格發展基礎;在社會層面上,構築法規範穩定;在自由層面上,促進人類自我實現。史坦恩對財富的詮釋提醒我們,缺乏人格成熟與多元分配,財富將失去其真正價值。相比馬克思的單一經濟分析,史坦恩更強調財富種類、規模與分配的有機性,為理解當代社會財富議題提供深刻啟示。
追求「真正的財富」,不應僅止於積累或平均,而在於透過多元分配與制度保障,使財富促進人格成熟、社會秩序穩定與自由實現。唯有如此,財富方能成為人類文明持續發展的根基。
參考文獻
Berlin, I. (1969). Two concepts of liberty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
Lorenz von Stein (2008). 張道義 (譯). 國家學體系:社會理論. 台北:聯經出版公司. (原著出版於 1852)
Marx, K. (1995). Das Kapital: Kritik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 (F. Engels, Ed.). Progress Publishers. (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867)
Rawls, J. (1971). A theory of justice.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.
Stein, E. (2003). Beiträge zur philosophischen Begründung der Psychologie und der Geisteswissenschaften. Herder. (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25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