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本篇內容為高雄空中大學桃園班「比較政府與政治」課程,113學年度第2學期之教學資料。
台灣目前的憲政運作,常常讓我們感到困惑與不安。政黨輪替後,總統與國會分屬不同政黨,行政與立法經常衝突不斷,導致政務推動困難,甚至陷入政治僵局。
面對這樣的制度困境,我們或許該回過頭來問:我們現在運作的這一套憲政制度,它本身出了什麼問題?又或者,它是否曾經被錯誤理解與操作?而如果我們能夠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學習,我們會找到一條可能更合適的道路嗎?
本文以法國為對照,來探討我國憲政體制的本質與問題,並思考未來的改進方向。
一、我國憲政的制度定位:名義與實際的落差
台灣目前的體制,從憲法條文來看,是一種雙首長制,既有總統,也有行政院長(即閣揆),在設計上兼容了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元素。
依據法國學者Maurice Duverger的經典分類,「半總統制」(semi-presidentialism)需符合三個條件:
- 總統由全民直選產生;
- 總統擁有實質行政權力;
- 同時存在一個需對國會負責的內閣。
這三個條件,台灣與法國都具備,因此我們可以說,兩者皆屬於「半總統制」。
然而,在實際操作上,台灣與法國卻走上了截然不同的路徑。
二、法國憲政設計的彈性:換軌或擺盪
法國自1958年建立第五共和以來,即由戴高樂總統所設計的半總統制架構為核心。它的最大特色,就是能根據政治現實進行彈性轉換,學者稱之為「換軌制」。
當總統與國會多數政黨屬於同一陣營時,總統掌握行政主導權,制度運作偏向總統制;
當兩者分屬不同政黨,總統須任命國會多數支持的人為總理,此時權力轉向總理,制度轉為類似內閣制。
這種「彈性運作」的特質,讓法國能在維持民主穩定的同時,適應政黨變化。這也正是其半世紀以來能有效運作的重要原因。
政治學者Sartori進一步指出,法國體制的核心不是「換制度」,而是「擺盪」(oscillation)——權力的主導者會根據政治情勢在總統與總理之間擺盪,保留了一種制度上的空間與緩衝。
三、我國體制問題的核心:制度與運作的失調
反觀我國,我們雖然在憲法條文上也屬於半總統制,卻從未出現過真正意義上的「左右共治」情況。即使總統與立法院多數政黨不同,總統仍然可以任命自家人當行政院長,並由其領導行政團隊。
這樣的狀況,學界稱之為「雙首長制失靈」。一方面總統握有大權,卻不需對國會負責;另一方面行政院長實質權限受限,卻要面對國會監督。
我們不難理解,這會造成什麼後果——行政命令推動困難、重大政策朝令夕改、立法院與行政院頻繁對抗、民眾無法辨識責任歸屬,長此以往,不僅政策品質下滑,也會傷害人民對民主制度的信心。
四、三組權力互動關係的比較
為了更具體說明,我們來看三組關鍵的互動關係:
第一組:總統與行政院長
在法國,總統理論上擁有任命總理的權力,但在實務上,若國會多數非其政黨,總統必須尊重民意,任命國會多數支持的人選為總理。這是一種憲政慣例。
台灣則不然,總統即使未掌握國會多數,依然可單方面任命閣揆,忽略民意反映,造成行政權的高度集中,無法與立法權互信協調。
第二組:總統與立法院
法國總統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,可以透過選舉重新取得政治支持,這是一種政治解套的機制。
而我國總統沒有這項權限,一旦陷入政治僵局,總統除了繼續與國會僵持,幾無其他選擇。
第三組:行政院長與立法院
法國的總理可主導法案,國會若提不信任案門檻較低,反映出制度對執政者的即時責任要求。
我國的不信任案程序則較為嚴格,提案門檻高、冷卻期長,而且即使倒閣成功,也未必能促成改變,總統仍有權再任命自家人出任閣揆。
這樣的制度設計,在某種程度上,使我國行政立法關係陷入不對等與不對話的惡性循環。
五、我國缺乏左右共治的結構性原因
為什麼我國無法出現像法國那樣的左右共治?
原因可以歸結為幾點:
- 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總統需依國會多數組閣,憑總統個人政治判斷即可;
- 我國選制為單記不可讓渡投票(SNTV),難以產生穩定多數政黨;
- 我國總統可直接任免閣揆,但無權解散國會;
- 國人普遍仍期待總統有實權,對總統做為「虛位元首」的憲政模式仍感不適;
- 黨紀鬆散、政黨聯盟不穩定,也讓國會無法有效形成可執政聯盟。
- 政治人物的民主修養不足,不能尊重憲政的精神。
六、改革方向:走向真正的半總統制
面對現狀,我們可以問:我們是要向總統制靠攏,還是向內閣制靠攏?
如果都不是,那至少,我們應該讓目前的「半總統制」真正落實。學者周育仁就曾提出幾項建議:
- 第一,總統應該依法任命由國會多數推薦的行政院長;
- 第二,賦予總統一次主動解散國會的權限,以打破政治僵局;(這樣就不需要推動大罷免了)
- 第三,明確劃分總統的專屬權限,例如外交、國防與兩岸;
- 第四,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當選,提高其正當性;(兩輪決選制)
- 第五,立法委員選制應配合改革,例如導入單一選區兩票制,促進政黨整合。
這些改革,不是要全面推翻現有制度,而是讓我們的憲政體制朝向更清晰、更穩定、更具責任政治的方向前進。
七、結語:制度設計,決定治理品質
各位同學,政治學有句經典名言:「制度決定行為,行為形塑結果。」
今天的比較,讓我們看到:制度不是冷冰冰的條文,它會塑造政治文化、決定政治行為,進而影響國家治理的成敗。
法國憲政制度之所以能在五十年內歷經三次共治卻保持穩定,不在於它比我們聰明,而在於它建立了一套能夠尊重現實、回應民意、分權制衡的制度邏輯。
而我們,是否也能正視問題,重新審視這套「名為雙首長,實為總統獨大」的制度,勇敢推動改革,讓我們的憲政民主,不再是理想與現實的拉扯,而是台灣真正安定與發展的基石。
參考文獻
Blondel, J. (1984). Government Ministers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. SAGE Publications.
Duverger, M. (1980). Échec au roi: La République et le pouvoir. Robert Laffont.
Lijphart, A. (1999). Patterns of democracy: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-six countries. Yale University Press.
Sartori, G. (1997).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: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, incentives, and outcomes (2nd ed.). Macmillan.
Shugart, M. S., & Carey, J. M. (1992). 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: Constitutional design and electoral dynamics.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.
Aron, R. (1965). Democracy and Totalitarianism. Praeger.
蘇子喬(1999)。〈我國政體運作與雙首長制之檢討〉,《國立政治大學法學評論》,65,25–59。
周育仁(2005)。〈我國憲政制度改革之方向與策略〉,《台灣民主季刊》,2(4),33–70

此篇文章不開放留言